期貨居間人是指與本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本公司提供訂約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機會,按照約定由本公司支付報酬,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在我國期貨居間人通常也指期貨經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边@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與證券、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我國的期貨公司相對弱小,難以承擔高昂且固定的人力運營成本。特別是近兩年來,期貨新品種不斷推出,市場創新步伐加快,期貨公司對從業人員的需求更加迫切。低成本的居間人營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期貨營銷人員的供需矛盾。同時,與期貨公司新招聘的員工相比,期貨居間人更具有人脈優勢,能夠帶來可觀的客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