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在我國司法文件中明確規定期貨市場“居間人”的概念,第一次承認了一種新的期貨經紀關系——居間經紀關系,明確期貨居間人獨立的法律地位。
中期協聯合研究計劃相關課題組認為,雖然在現實生活中,期貨市場中一系列經紀或是中介關系很難用目前“居間”的法律定義所涵蓋,但無論如何,探索和完善期貨經紀人制度的前進腳步邁出了第一步。
其認為,期貨居間人與投資者代理人屬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相對比,存在本質差別。當前市場中存在的危險傾向,是對司法解釋規定進行誤讀、誤解,企圖把困擾期貨市場的客戶代理人問題裝到期貨居間人這個大筐中解決。
“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經紀人都是敬業守約,勤勉盡責的,但僅僅是少數人的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行為就足以給期貨市場造成極惡劣影響?!闭n題組在研究報告中寫道。
道通期貨北京營業部副總經理韓誼說:“真正的期貨代理人,追求的是客戶、自身、期貨公司三方利益和行業的整體發展,上述殺雞取卵行為是每一個把期貨當作真正職業的人所禁忌的,也是每一個嚴格管理的公司應注意杜絕的?!?/p>
在居間、代理有市場需要的情況下,的確存在很多無奈的情況?;靵y的期貨居間人現象,使得賠錢的、聲譽受到損失的是整個行業,因此,從市場的長遠發展看,我們的確需要真正的、專業的經紀人隊伍。因此與其壓制,還不如疏導。
“其實,許多經紀人、居間人想做得合法合規,不想做地下的。他們希望有清晰的行業規定,光明監督,從臺后走到臺前?!表n誼說,這些人代表的是專業的群體。因此不如把經紀人法規化、專業化、給予合格人才上崗資格,制定規則有法可依。共同將可能存在的急功近利思路轉變為穩定收益的思路,保持客戶-經紀人-公司之間利益的一致性和共贏。
他建議,參考國際市場,逐步改變目前單純以交易量衡量收益的模式,建立以客戶利潤為衡量標準的模式。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期貨公司只收取管理費,在有利潤的情況下,公司、經紀人參與利潤分配。這樣公司就會尋找專業的經紀人隊伍,加強專業研究,為客戶著想,做出自己的風格。
課題組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由于居間人大多以自然人形式存在,因此當務之急需要采取適當的措施,逐步將這部分納入監管范圍。隨著我國期貨中介體系的完善,還是應當發展以機構為主、個人為輔的居間人模式,畢竟在當前我國的社會經濟和法律環境下,個人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