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期貨業協會(下稱中期協)發布《期貨公司委托開展中間介紹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只能委托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作為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個人開展中間介紹業務,鑒于目前居間人以個人為主,期貨公司有兩年時間完成對現有個人介紹業務的處理。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期貨居間人,就算沒聽過也情有可原,因為現在期貨居間人已經在逐步減少了。今天我就帶大家一起去揭秘期貨居間人逐步減少的真相。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不少期貨公司已經在近兩年大幅削減個人居間人,只保留一些老資格、信用好的,其余一律不再合作,但仍有部分中小期貨公司,對個人居間人較為倚重,但是個人居間人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確等風險隱患,不易監管。
《辦法》的出臺將推動期貨市場個人居間人加速轉型,與此同時,從事居間業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有望得到發展。
很多人說居間人模式一直讓期貨行業快樂并痛苦著。這是為什么?
期貨公司愿意與居間人合作主要是因為成本較低,如果期貨公司自己展業攬客,一個營業部要配齊高管、員工、財務,還要租賃場地,成本較高。
但是在市場發展過程中居間人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引發手續費惡性競爭、代客理財、誘發財稅隱患等。就在幾年前,一個居間人介紹一個客戶給多家期貨公司的情況還屢有發生,有的居間人在沒有向客戶講清楚期貨市場風險的情況下,就將客戶引入市場。
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相關自律規則,規范期貨公司委托機構開展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22個地方證監局或地方協會出臺了居間人的管理辦法或者自律規則,但始終缺乏全國統一的居間人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只能委托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作為居間人,條件包括受托機構與期貨公司簽訂協議時,凈資產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受托機構的介紹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全部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且不得少于2人等。
中期協指出,考慮到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社會對個人行為的信用約束能力不足,對個人的監管難度遠大于對機構的監管,因此《辦法》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只能委托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受托機構開展業務。
這樣的制度設計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個人從事介紹業務與客戶發生糾紛后失聯及償付能力不足問題;二是規范介紹業務服務行為,提高從事介紹業務受托機構的整體素質,促使介紹業務受托方由“散兵游勇”向專業化、職業化、機構化轉變;三是機構之間財務往來和稅務繳納更為規范,有助于解決個人從事介紹業務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以及避免期貨公司以信息費、辦公費沖抵方式作賬等不規范行為造成的財稅隱患。
需要明確的是,《管理辦法》僅要求期貨公司不能委托個人開展介紹業務,個人仍可以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介紹業務服務。但個人受客戶委托從事介紹業務,則無法從期貨公司獲取傭金收入。
此外,《辦法》還要求期貨公司書面約定受托機構及其從事介紹業務的人員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不得同時與兩家(含)以上期貨公司存在受托開展介紹業務關系,或將同一客戶向多家期貨公司介紹;不得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或者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蛘咂渌憷?;不得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向客戶提供虛假資料,誘騙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或以獲取傭金為目的唆使客戶頻繁交易等。
居間返傭網(www.3dzy.com.cn)看來,《辦法》出臺對于券商系和大型期貨公司來說影響不是很大。
一些大型期貨公司向創新業務轉型較為迅速,客戶結構也從散戶逐漸轉向機構客戶,傳統經紀業務也受益于創新業務,減少主要招攬散戶投資者的個人居間人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而且《辦法》固定,一個居間人在只能服務一家期貨公司,在此背景下會出現逆向選擇,居間人更愿意選擇大一些的期貨公司。但如今期貨公司紛紛開通了網上開戶業務,這也擠壓了中間介紹業務,期貨居間人之一職業也將會逐步推出市場。所以,真相只有一個!
可自由設定名下交易費用。(僅限第一次,并且不低于公司成本、不高于協會自律要求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