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是指與本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本公司提供訂約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機會,按照約定由本公司支付報酬,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根據居間協議的規定,以居間人的身份開展居間業務,提供同客戶訂約機會或其他推廣業務。
(二)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按居間協議的約定獲取居間服務報酬。
(三)參加山東省期貨業協會及公司在法律法規、業務制度、行為規范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合規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感。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并執行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居間協議中的有關內容,接受公司的相關監督。
(二)參照執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有關規定。
(三)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以本公司名義開展業務,包括以本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或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場所,以本公司名義招聘人員、印制名片或宣傳資料,代表本公司與客戶簽署任何協議等;
(2)利用居間人身份從事非法活動,包括進行變相融資、非法集資活動等;
(3)從事越權代理行為,包括代理投資者辦理開銷戶、資料變更、密碼重置等業務手續;
(4)故意隱瞞投資期貨的風險或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向投資者提供虛假資料,誘騙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使用詆毀其他公司、其他居間人的手段來招攬投資者;
(5)對投資者進行期貨買賣的收益或損失做出承諾,與投資者約定分享利潤或共擔風險,以獲取傭金為目的鼓動投資者頻繁交易等行為;
(6)同時為兩家(含)以上期貨經營機構從事居間業務,或將同一客戶向多家期貨經營機構介紹;
(7)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8)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禁止的行為。